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属于国家特殊强制管理的药品。特殊药品是否得到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安全用药、身心健康能否得到保障、患者的生活质量能否得到提高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疾病种类排位的变化,尤其是肿瘤病例以倍数增加等现状对特殊药品的需求和使用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影响,对特殊药品管理,尤其是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为此国务院于2002年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2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从而使我国的药品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化的历程。但是,我个人认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特殊药品的管理、法律责任、罚责与旧的管理办法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我们在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工作中,发现在其流通领域、医疗使用单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各种问题。尤其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不当和流弊导致患者成瘾,而成瘾给患者带来的痛苦要比疾病本身的痛苦有过之而无不及,更为严重的是引发吸毒、贩毒,并且由于贩毒的暴利因素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新的特殊药品管理办法,加强惩处力度,明确责任、性质,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对故意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一经查实,无论数量多少,要从重处理,吊销医生执照,其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吸毒、贩毒者,直接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不具备合法手续或开具超剂量的处方,不予认真审核,给予付药的药剂人员,应吊销执业药师执照,并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其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吸毒、贩毒者,直接移送司法部门处理。此外,对所在医疗机构的法人要追究领导责任。
只有加大特殊药品的管理力度,才能合理、有效地使用特殊药品,使之真正达到减轻人民群众病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的目的,同时也是堵住吸毒、贩毒等犯罪的一条重要途径。